法律援助将扩面增项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安徽法制报]

22.04.2016  17:03

本报讯 4月20日,省司法厅在其官网公布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全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以前的低保线调整至低收入家庭标准,法律援助事项也补充增加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这意味着法援将为更多贫弱者撑起“法治晴空”。

据了解,《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2年7月28日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多年来,《条例》的实施,对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大幅上升,《条例》已不适应工作需要。而且,今年2月,我省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保障能力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要求。时隔7年,修订再次被提上日程。

此次修订涉及多处较大改动。除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外,在原来《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范围基础上,将因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补偿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以及因征地、房屋拆迁、宅基地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纳入其中。法律援助服务范围也有所增加,符合条件的公民,除了可以获得刑事辩护、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公证证明等法律服务外,因案件涉及到司法鉴定也可无偿办理。

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是《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明确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告知责任,要求公安、检察院、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检察院、法院还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都勇  记者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6年4月22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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