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2.02.2017  20:35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继2016年4月1日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日前,蚌埠市政府下发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调整后的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户月人均480元提高至528元,市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3420元提高至原户年人均4100元,三县农村低保由原户年人均3180元提高至3818元。 
        此次除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外,蚌埠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年人均不低于3600元,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542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3960元;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年人均不低于元6000元,提高至不低于80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6600元。


上报单位:怀远在民政局
信息作者: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