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 铜陵县“五项”保障措施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1.10.2014  16:06
      日前,铜陵县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4〕93号),从提高特扶标准、养老、医疗、再生育服务、住房、就业、就读等方面,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关爱力度。       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从2014年起,城镇、农村特别扶助金执行统一标准,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为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每人每月340元;经鉴定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人员,在省定扶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扶助金100元。       二是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是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分别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代缴养老保险费。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遵循自愿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经鉴定为重度失能的每月发放400元、中度失能的每月发放300元、轻度失能的每月发放200元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凭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民政部门比照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对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救助。       四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政府全额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等社会各类医疗保险的,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各类社会医疗保险等基金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为暂定为2万元,超出的部分再由县计生协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优先安排医疗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凭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证明享受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的生病住院“绿色通道”。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他们组织一次免费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月登门进行一次访视服务或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       五是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的慰问,每次不少于500元。实施紧急籍慰,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县计生协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1000元或2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救助。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作业本费;高中教育阶段就读普通高中学校可享受免除学费(不包括择校费)、书本费和住宿费;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同时,在收养服务,创业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帮扶关怀。(陶旭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