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一案的有效执行
安徽法院网讯 《婚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权,但该类案件由于执行标的不明确、长期性、反复性、强制执行对象的限制性及强制措施的单一性,致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执行效果普遍不佳的状况。日前,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在一起执行案中,通过努力释法、疏导、调解、教育等工作,最终执结了一起较典型的探望权纠纷案。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于2004年初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之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有权探望孩子。判决生效后李某则以张某不让其探望孩子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张某则以李某不支付抚养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由于双方在婚姻纠纷中产生的矛盾较为突出,双方均不愿配合履行判决,执行法官进退两难。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未能行使探望权是因为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不明确,双方又不愿协商,同时彼此形成这样一个误区:一方认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不给探望孩子,对方则认为不给探望孩子就不付抚养费,双方僵持不下。了解相关案情后,为了长效解决该起执行案,执行法官首先以案释法,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行使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支付抚养费也是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两者绝不能互为条件。经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工作,疏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好法、情、理的关系,对孩子成长负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了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孩子如何接送。同时,为了便于支付抚养费,专门给孩子办理一张银行卡,交由张某保管,李某每月初直接向该卡汇入500元。这起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今后执行类似离婚案件的几点启示:一要查找问题的根源,找准执行工作的切入点,明确执行方案。二要围绕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双方矛盾,积极争取他们的配合。三要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好行使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之间的关系,在行使探望权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