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增容”一倍

20.10.2014  12:22

    上个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现行全国排污费征收依据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放中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6元,污水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7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比原标准高了一倍。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依据2003年实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其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是缴纳排污费的大户。

  2003年至2013年,中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726亿元,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216亿元,是2004年的2.3倍。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排污收费处处长杨子江曾对媒体表示,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实际上是希望以这样一种经济手段刺激污染治理。但是从2003年至今,全国排污费收费标准基本未变,收费与治理成本之间存在不小的缺口。

  《通知》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通知》所述标准征收排污费。此前,北京市自今年1月1日率先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比原标准提高15倍左右。

  2013年11月底,环境税方案上报至国务院,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今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表示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有专家质疑费改税的必要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主要起草者、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就曾表示:“从现在的设计看,费跟税的作用相同,只是征收机构不同、方式不同而已。”他认为,排污费征收流程复杂,需确切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多年摸索形成的核算体系与税务部门的统计体系区别很大。费改税,税务部门需另起炉灶,将直接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另外,排污费征收管理原是环境监管职能的一部分,环境监察人员在征费的同时,也是对企业环境行为做了一次监督,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果把这部分职能拿走,从环境管理的角度看,是不利的。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