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7月1日起调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 违规排污将加倍征收

25.06.2015  19:11

  中安在线讯 7月1日起,安徽省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将提高。新的排污收费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据悉,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是在2003年建立并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排污费标准长期低于治污成本,一方面无法满足对治理污染的投入,另一方面也很难激发企业加大自身技术改造治污减排的积极性,超标排污、偷排污染物现象时常发生,致使一些地区空气质量恶化、雾霾天气频发、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严重,直接影响到百姓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在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同时参考周边省市排污费标准的基础上,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定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我省排污收费标准。

  新的排污收费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为鼓励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超标排放,《通知》还规定了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主要是: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通知》还要求,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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