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捕捞渔民血吸虫病防治和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卫地秘〔2014〕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捕捞渔民血吸虫病防治和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捕捞渔民特别是血防区以船为家渔民,由于常年涉水作业,易感染血吸虫病等疾病,且收入较低又不稳定,是我省的一个特困群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先后就这一问题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快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皖政办〔2013〕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捕捞渔民血吸虫病防治和基本医疗保障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血防区捕捞渔民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血防区各地要按照《安徽省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皖血防办〔2012〕7号)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捕捞渔民信息、船只信息、集散地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其流动情况。省级11个捕捞渔民定点监测点,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要在年底前上报我厅。暂未列入省级监测点的捕捞渔民集散地,市、县级要将其作为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到今年底,要达到捕捞渔民集散地监测全覆盖。
二、扎实做好捕捞渔民集散地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捕捞渔民集散地周边环境的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工作力度,易感地带全年药物灭螺不少于3次。同时,还应在易感季节(5-10月)开展预防性灭螺灭蚴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集散地周围传染源管理,淘汰集散地周围血防村的全部耕牛,有效控制羊等其他传染源,管好用好无害化公厕。要进一步加强对捕捞渔民的血防知识等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禁渔期和易感季节要不少于3次,引导捕捞渔民逐步养成卫生、健康的生产生活习惯。
三、认真落实“两免一救助”政策。要针对捕捞渔民流动性大的特点,在禁渔期、易感季节组织血防专业机构主动、上门为其提供不少于2次的免费血吸虫病血清学检查和免费抗病原治疗。要按照《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卫地秘〔2012〕326号)的要求,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捕捞渔民患晚期血吸虫病进行医疗救治,做到“应治尽治”。捕捞渔民中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如家庭困难、病情严重,在经审核后,可适当提高救治补助标准,最高每例每年可项目补助8000元,防止捕捞渔民因患晚期血吸虫病而致贫、返贫。
四、认真做好捕捞渔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捕捞渔民上岸定居,如集中连片2000户以上,可以增设村卫生室一所,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医疗设施由当地政府解决。
参加新农合的捕捞渔民与参合农民享受同等待遇,患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现有政策予以补偿。患晚期血吸虫病的捕捞渔民,按照《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中有关规定,享受新农合报销待遇。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