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控股人挪用单位资金1787万 获刑8年

12.01.2017  18:35

据安徽商报讯 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吴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2532.33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同时身为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787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分别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经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1月11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006年5月至2015年4月间,吴某因经营需要,未经相关金融机构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并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先后近百次向社会公众50余人吸收资金共达2532.33万元。因其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所吸收的资金无法归还。在其吸收资金债权人中,有的一家多人资金投入打了水漂;有的一人数次上当受骗;有的上百万资金投到吴某处后不见踪影。居民王某于2010年至2014年间,先后将118万元投入到吴某处。另一居民沈某在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间,先后7次将近120万巨款交给了吴某,本想赚取高额利息,结果却血本无归。

法院同时查明,2012年7月6日,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造、销售、出租等,吴某占股份60%,并为实际经营人。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吴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挪用该公司1787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害了公众合法财产所有权。同时其身为公司控股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同时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挪用单位资金1700多万 安徽一置业公司负责人获刑8年 责任编辑:吴月峰 文章关键词: 挪用单位资金1787万 挪用公款获刑8年 安徽置业公司集资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