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定指标问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连年获评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优秀等次的安徽省,近日出台了《安徽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意在有针对性地扎紧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笼子”,进一步推动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
《办法》重点突出“保障、能力、管理”等关键要素,对县级财政部门围绕“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逐步提高县级重点支出保障水平;围绕强发展、提质量,逐步提高县级财力自我调控能力;围绕调结构、促改革,逐步提高县级财政综合管理效益;围绕严纪律、严惩戒,严肃县级财经纪律约束等重要方面,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办法》提出,构建体制上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程序上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省级抽评,操作上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相结合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即县(市、区)是绩效评价主体,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各市财政局;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采取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复评,并将复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市绩效评价复评结果和县(市、区)绩效自评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并审定绩效评价结果。
《办法》坚持精简管用、务实有效的原则,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4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31个三级指标,形成了一套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进一步细化评分操作细则,增强绩效评价的可操作性。
《办法》坚持正向激励理念,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评价结果运用。将对各县(市、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市、县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找准工作薄弱环节和短板,从强化重点支出保障、增强财力自我调控、提高财政管理效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同时,《办法》明确,省级抽查县(市、区)绩效自评(复评)比例不低于20%,并根据抽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强化正向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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