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8月1日正式实施

03.04.2017  02:14

  3月31日,记者从安徽省地方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促进了我省拥军优属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丰富了拥军优属工作内容,加大了拥军优属工作力度,将为提升全省双拥工作整体水平和实现强国强军目标发挥更大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在拥军、优属、安置等方面全方位加大了工作力度。为让军人有荣誉感、获得感,《条例》规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加军人军属荣誉感和公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同时,同时对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要采取慰问并增发优待金等形式予以褒奖。

  《条例》从就业、创业、培训等多方面规定了对军属进行优待。如: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推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和随军家属。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创业贷款、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随军家属未就业的,还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

  在安置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拒绝接受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

  此外,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公民普惠和抚恤优待。(记者 檀美玲)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檀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