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男子获刑一年

15.05.2015  16:29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一男子因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2年4月25日、7月4日、9月3日,申请执行人鹿某某、宛某某分别向弋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许某某应付本金及利息合计594488.27元,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合计9986元。但许某某始终未履行该判决。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承接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土方等工程已经完工,其将结算的十余万元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3年6月19日,弋江区法院以许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同年7月24日,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对其刑事立案,2013年10月22日,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8日,许某某与鹿某某、宛某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共还款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在执行和解的情形下,积极努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