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司法拘留法不容情

18.07.2014  17:40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沈某某实行司法拘留,促使其自觉履行了义务。

  原告王某某诉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宿松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沈某某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补偿款及违约金2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王某某遂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后,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沈某某作出了还款承诺,但是一直未兑现。

  2014年5月26日,执行人员再一次找到被执行人沈某某,要求他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沈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宿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沈某某实行司法拘留。几天后,法院执行法官来到拘留所看望沈某某,向他宣传法律,使其明白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疏导,沈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主动承认了错误,并让其亲属代为履行义务,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宿松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对沈某某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