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男子三次抢劫100元获刑六年 检察官称构成抢劫罪

20.01.201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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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 www.ahwang.cn )讯 针对近年来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布实施。新安晚报、安徽网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也结合相关案例,请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士对《意见》做了解读。

□案例

三次共抢一百块,被判六年

2015 年5 月6 日晚9 点多,长丰男子仇某某来到庐阳区某小区附近,尾随一名独行女子,趁其不备,从身后捂住她的嘴巴,索要钱财。女子被迫将包里仅有的100 元交给了仇某某,随后仇某某逃离现场。后来,仇某某又两次在小区外尾随单身女子至楼内,胁迫受害人索要钱财,但因受害人激烈反抗和呼救未能得逞。

案件审理期间,仇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100 元,预缴罚金5000 元。法院认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00 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两起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仇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近亲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因犯抢劫罪,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单次抢了一千多,被判四年

31 岁的张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 年刑满释放。2015 年6 月下旬,张某某和石某从淮南来到合肥,商议共同抢劫。6 月24 日凌晨,两人携带水果刀来到阜阳路与淮河路交口,招手拦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石某在后面持刀抵住的哥的脖子,坐在副驾驶的张某某搜到1105 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332 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分别予以惩处。张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二人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石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解读 是否构成抢劫罪,无关金额

针对这两起案例,省城一位检察官接受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抢劫罪是行为犯(指不管其目的有没有达到,结果怎么样,都构成抢劫罪),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63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郭剑刘超宇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宛婧

□链接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意见》共七个部分,包括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累犯的适用以及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等内容。

意见》指出,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