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抢到三张卡 却没取出一分钱
男子从阜阳颍泉区坐车前往亳州市某地,因赶时间误入“黑车”,不慎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可令犯罪分子没有料到的是,抢来的3张银行卡内存款均不足100元,从自动取款机上无法取出。
近日,颍东区法院审结这起抢劫案。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3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
男子赶时间误坐“黑车”
“我的银行卡都被抢走了,他们还威胁我、打我。” 2月2日11时许,一名男子在电话中用颤抖的声音向警方求助。接报警后,颍东警方迅速赶往辖区一偏僻的村庄。在该村庄,民警见到了头发凌乱的报案人张苏。
张苏哭着说了遭遇。原来,当天张苏要赶往亳州市,10点钟左右他在汽车北站附近准备乘客车前往。半路上,一辆面包车突然停在了张苏的面前,“老板去哪?上车就走。”
因为赶时间,张苏没有多想,就坐上了这辆面包车。两人约定车费30元,司机表示再带两个人。几分钟后,两名男子坐上了车,面包车向颍东方向行驶。
3张银行卡里均不到百元
车子行驶了大概十几分钟,后上来的两名乘客突然露出了狰狞的面目。
“有钱么?拿点钱给兄弟们花花。”一名高个子男子边推搡张苏,边和他“商量”着。而另外一名男子也在旁边添油加醋,“快点儿,小心兄弟们对你不客气。”这时,张苏向面包车司机求助,可司机对车厢内发生的一切充耳不闻。最终,张苏在两名成年男子的威胁下,把随身背的包交给了两人。
后来,事情的发展让张苏瞠目结舌,银行卡被枪后,张苏被迫说出了密码。此时,面包车司机突然将车辆驶往颍东区某镇方向。在集镇上某银行门口,面包车司机拿着抢来的3张银行卡到银行取钱。
至此,张苏才明白,面包车司机和后面的两名“乘客”是一伙的,自己落入了精心设计的陷阱。令犯罪分子没有想到的是,张苏的3张银行卡内现金均不足百元,无法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
最终,3人气急败坏地将张苏扔到了该镇一个偏僻的村子附近。
系犯罪未遂,三人均获刑
警方根据银行监控及面包车信息,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面包车司机朱伟和李佳、李兵等3人。经调查,3人均为刑满刚释放人员。3月6日,警方将朱伟等人捉拿归案。
近日,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颍东区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伟、李佳、李兵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3名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庭审中,朱伟提出其系犯罪中止,不应以抢劫罪论处。经查,被害人的陈述与3名被告人的供述能够证实,因被害人银行卡中的现金过少不能取出而未能得逞,并非被告人的主观意愿而放弃犯罪,故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朱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被告人李佳、李兵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
说法
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3名被告人虽然最终没有抢到财物,但是抢劫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所以仍构成抢劫罪。只不过,获得财物的多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数额较小或者没有获取财物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