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防止“卡马乔合同”
一、“卡马乔合同”事件留下的思考
随着第四批中央巡组进驻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和足管中心,开始为期三个月的专项巡视,沉寂了一年的“卡马乔合同”事件,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2011年8月,中国足协选聘西班牙人卡马乔为国家队主教练,中国足协与卡马乔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半的合同,这份合同规定卡马乔的教练组团队可以得到税后430万欧元的年薪,且没有成绩指标约束,在2013年6月15日国家足球队以1比5惨败泰国队后,中国足协解聘卡马乔,进而出现了赔偿金纠纷。为此双方就赔偿金问题进行了谈判,甚至在国际足联对簿公堂,直到现在国际足联还没有就此合同纠纷做出最终判决。
从“卡马乔合同”事件看,有三个具体问题有待弄清楚:一是为什么要签订一份税后为430万的合同;二是合同中为什么没有按照国际惯例签订具体的目标任务,导致合同约束力大打折扣;三是是否存在一个隐藏的利益链条。从专业角度来说,前两个问题都可以回答,人们关注的焦点无疑落在“背后是否有隐藏的利益链条”上。
我们不难发现,之所以出现如此尴尬被动的局面,就是因为足协与卡马乔团队之间签的这份合同太“业余”。“卡马乔合同”现象在当前政府投资领域也是屡见不鲜,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腐败案件,也大都与项目主体在合同管理上不作为、乱作为和其背后的利益链条有关。
二、当前政府投资合同管理现状
一是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文件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编写,并代理工程的招投标准备工作;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由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在招投标工作完成之后与承包商签订。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往往容易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沟通和理解的不一致,为承包商事后索赔创造了可以利用的空间。
二是合同条款存在不公正性。合同应约定而不约定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合同不能有效约束承包商的行为,最终给政府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因合同管理不严而出现不合法支出时,政府很少给予相关责任人严厉的处罚,这就卡不住有人利用合同谋取私利的口子。
四是存在严重的主观故意性。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建设单位“默许”承包商对“低价中标”的工程通过合同的修正来达到“高价索赔”的目的,甚至有的建设单位直接在合同条款中作出一定的让步。
三、严格合同管理避免再发“卡马乔合同”事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加大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力度。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备案制度,对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全程监控合同的履行,以减少直至消除工程招标后补充签订合同(也称“阴阳合同”、“黑白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中标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等现象,使项目招投标工作更为公平、公正、公开,以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效益,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通过工程合同的备案,政府建设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工程合同在市场上的运行情况,对政府性工程项目合同控制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进一步引导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把全面彻底履行合同视为自身义务,指导合同双方对必要的市场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减少合同双方不必要损失和工程结算纠纷的发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以真正达到合理履行合同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二)应重视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严格按照合同价款形式执行。目前,我国通常的施工合同方式有三种,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以便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担,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业主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业主和承包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严格按照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
(三)自觉遵守和执行合同法规的观念,减少合同纠纷。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约束合同双方的最严格的法律文件,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益相关。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对其中合同条款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即草率签订,则容易导致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在中国足协与卡马乔订立的合同中,也许就订立了中国足协如单方面解约就必须支付卡马乔合同期未满期间的报酬和税金的约定,这种约定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不要进行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主体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查,以避免不合理的因素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提高投资期望与结果的符合程度,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因素,可以杜绝建设单位人为造成合同签订的漏洞,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避免再次出现“中国足协-卡马乔合同”,防止国家公共资金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