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市、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控制价审计
在一般的施工招标中,无论是作为暗标底还是作为公开发布的招标上限控制价,招标控制价都是很关键的,科学合理的设置控制价会导向公平合理的中标价,没有一个正确的控制价,很难想象能有正常的中标价。所以招标控制价的科学合理设置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只有少部分市、县级审计机关开展,且各地做法不一,争议较大。
一、当前招标控制价审计的形势
(一)当前普遍存在招标环节不规范造就的大量遗留问题影响后期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和竣工结算,形势要求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
纵观大量的竣工结算审计,有相当比例的项目在招标环节存在突出问题,存在商务标投标报价不合理,总价奇高或奇底偏离正常价较大、暂定价暂定项设置比例过高、清单子目小量高价、清单特征描述模糊错误等,并且通过合同保留很多结算活口,这些前期招标造成的问题集中到项目实施和结算阶段,造成结算审计困难、延滞,审计部门想去纠正招标和合同签订阶段形成的有法律效力的东西相当困难,这就造成政府建设资金隐性的流失。进行规范的监督和检查,对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进行合理的要求和惩治,都将会对提高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规范招投标、规避建设资金流失起到积极作用。
(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
随着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增大,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环节风险大、问题频发的情况,有些地方党委政府提出了要求,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其中就包括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
(三)招标控制价审查制度的缺失
纵观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均未规定标底和控制价审核问题。只有《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七条规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审定标底”。制度上的缺失造成实际各地控制价审计主体和操作上的不一,有的未开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有的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审计的主体单位,有的由审计机关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审计主体。
二、招标控制价审计的法律依据
目前招标控制价审计可以说是无相关直接的法律依据,开展控制价审计的各地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地方性的控制价审计办法,审计机关大多以此作为控制价审计的依据。
三、招标控制价审计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准概算;
(二)招标文件相关价款编制和合同结算条款审核;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
(四)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
(五)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是否准确;
(六)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七)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
(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具体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九)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四、审计实施方法
(一)严格招标控制价送审资料审核程序,严把项目入口关;
(二)充分利用社会中介力量,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三)重点对招标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计;
(四)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审计控制价时注意结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关内容、审核合同中相关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五、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作用和意义
(一)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控制关口前移,规避了建设资金在招投标阶段的的隐性流失,更有利于后期的投资控制和结算审计。通过审计控制价确定正常合规的计价水平,通过审计招标文件中价款相关条款和合同中结算条款,保证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的一致性,尽量减少合同开口条款,避免结算活口,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上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签证量,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前面的工作做好了才有利于后期的造价控制和结算审计。
(二)规范了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将导向合理的中标价,有利于建筑市场的良性运营。有些建设单位左右招标控制价设置,故意降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造成有的中标价远低于市场价,有的则虚高。其实只有合理的施工价格保证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和工程质量,又规避了低价劣质工程和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问题,才能有利于建筑市场的长期良性发展。
结束语: 随着政府投资审计职能的不断转变,越来越倾向政府投资建设活动的宏观监督和建设资金的效益审计,传统的价款审计职能越来越弱化,由审计部门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的模式也要很快转变。作为政府建设资金的守护者,我们建议应该由政府确定招标控制价审查机构,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确保对招标价款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