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抓取作品进行公开传播有侵权嫌疑

19.06.2014  12:15

      为了解决用户信息选择的困扰,新闻聚合类APP应运而生。新闻聚合服务提供商在方便人们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大侵权风险。有的聚合服务提供商没有与链接媒体签订相关协议,也没有付出版权成本,却能获得巨额浏览量和收入,这让付出辛勤劳动和经济成本的传统媒体倍感“伤害”。
      6月10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了“今日头条”掌门人张一鸣。他认为,搜索推荐技术能让传统媒体的作品传播得更广,让版权的拥有者获得点击率和流量,最终这些点击率和流量都会变现为财富。
      作为知识产权研究者,“智合东方知识产权”云社区执行副总裁毛姗姗对于新闻聚合的版权边界有着自己的见解。她认为,当前较多新闻聚合服务提供商的原理与搜索引擎基本一致,要认定搜索引擎是否为直接侵权,需要看搜索引擎仅仅是提供了互联网中网页的搜索和链接服务,还是直接从自己的服务器中提供了内容。

      记者1问 是否该付费
      张一鸣:过去没有直接支付版权费,但我们将提供双赢合作方式,对坚持版权付费模式的媒体,根据情况购买版权或者断开合作。
      我认为,目前在网络环境下,平面媒体光靠发行量很难获得较高的关注度。而在“今日头条”平台,受众更精准,受众数量也更庞大。读者通过客户端平台发现了新闻,然后点击进入原网站进行阅读,给原创媒体带来的广告效应是巨大的。有很多媒体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包括纸媒、网站、电视台、话剧社在内3000多家媒体和机构同意合作协议入驻了“今日头条”。但协议书并非版权协议,“今日头条”也没有支付过版权费,这些协议是让媒体接入“今日头条”平台开设自己的账号,通过平台推广自己的作品。签署这种协议的还有很多自媒体人,只要他们的作品足够吸引人,就能获取更多的流量,“今日头条”平台为他们免费提供2个广告位。牛车网自从入驻“今日头条”平台之后,目前超过三分之一的流量来自“今日头条”的导流。“开心麻花”等舞台剧甚至通过“今日头条”平台,链接到其网站进行门票的售卖,大大促进了门票的销售。他们通过我们的端口给自己的网站带来点击率,这是双赢的合作模式。
      毛姗姗:“今日头条”虽否认向其他媒体支付版权费,两者的合作模式是一方提供内容,另一方提供平台帮助对方扩大影响,而内容的价值正是在于它享有“版权”,这也是两者达成交易的前提,双方各取所需。通过合作,“今日头条”取得免费使用新闻内容的授权,也算版权价值的体现。
      “今日头条”成立之初其版权纠纷较少并不在于其商业模式的合理与否,而在于版权方考虑到维权成本的问题。对于“今日头条”这个新兴企业而言,它深谙互联网的传播文化,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把握了机遇。
      然而传播的前提需要“作品”,《著作权法》始终将保护“作品”放在首位。“今日头条”若能与版权人合作,在尊重“创作”的前提下,促进作品传播必将是未来两者的共赢之路。

      记者2问 “爬虫技术”是否中立
      (爬虫抓取,指用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抓取网络信息。)
      张一鸣:“今日头条”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利用爬虫技术,到各个网络媒体上抓取各种信息,将标题和链接推送到感兴趣的用户手机客户端上。这一技术的特点在于,机器人会根据你阅读某篇文章的速度来判断你是否有兴趣,提炼出你的兴趣点,从而调整为你搜索推荐的信息。这一技术还有识别原创的功能,比如“时间优先”——同一新闻,最先发表的网站被认为是原创。而如果抓取到一个内容,是门户网站购买自纸媒网站的,“今日头条”则优先链接到纸媒的网站。“直接链接跳转”应是默认许可的,但尊重意愿,可及时断开。
      互联网的“”,本质是链接,如果不能链接,互联网根本就不存在了。“今日头条”是推荐引擎,是搜索引擎的升级,它可以把用户感兴趣的内容主动搜索出并推荐送给用户。因为是搜索引擎,所以它与百度、谷歌等工具一样,点开后链接到的页面是返回原网页,也就不存在“授权”问题。
      毛姗姗:这要看抓取之后是否存储或者公开。
      爬虫抓取作为技术本身是中立的,这无可厚非,作为搜索引擎有权利用爬虫技术,抓取需要的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抓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公开传播时,不需要获得权利人授权。如果未经许可,用爬虫技术抓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后,将其复制于自身的服务器上并在网上公开传播,这一行为仍属于侵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记者3问 “转码”行为是否合法
      张一鸣:转码是为了适配手机,阅读方便,近期我们将逐个征求网站意见。
      首先,显示“今日头条”地址的并不是转码页,转码页面显示的是原网站地址,显示头条地址的是入驻头条媒体平台的媒体或机构发布的,许多报道不知道这个事实。
      其次,确实有部分转码未经原网站同意有争议,转码是因为部分网站并不适配手机,打开很慢甚至导致软件崩溃,需要进行优化。临时转码不会加广告,并且再次分享出去时候仍然是保留原网站链接,点击返回原网站。
      毛姗姗:有的用户反映,点击某一新闻后,网址显示链接的仍然是“今日头条”的页面,也就是“被转码”了。因为转码无法给原网站带去流量,因此被传统媒体认为是一种“截流”,严重影响到这些媒体的广告收入。
      一般而言,因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存储于第三方的服务器上,搜索引擎不太可能直接修改位于第三方服务器上的页面内容,它只能对自己服务器上的内容进行编辑和整理,这也就意味着搜索引擎对第三方内容进行转码的前提是将内容复制在自己服务器上,或至少是存储在自己可控制的范围内。当然,对这些事实的确认还需要双方的举证证明才能判定。
      此外,通过转码提供的内容与第三方网站页面对比,如果明显有所删减,比如网站信息及搭载的广告,就涉嫌修改他人网页信息,这一举动也存在法律风险。
      如果转码页面显示的是原网站地址,是否就可以免责呢?这要看提供的是链接还是内容。即使搜索框显示第三方的网址链接,也并不一定给第三方网站带来流量。
      如果第三方网站的原文删除之后,在搜索引擎上仍能显示之前的内容,这样就说明搜索引擎提供的不仅仅是个链接了,所储存的内容至少在搜索引擎的控制范围内。并且倘若搜索引擎所提供的内容已经完全替代了原网页所显示的内容,作为用户既不必要也不会再点击原网页获取相同的信息,那么在事实上就截取了本该流入第三方的流量。

  声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现行《著作权法》中“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期刊,不适用于网络。网络环境下,“先授权后使用”是基本原则,但涉及具体的案子情况又各有不同。技术中立原则适用于搜索结果是“自然产生”的情况下。使用技术时,如果有选择、有主观因素,技术中立和“避风港原则”就不适用。传统媒体在网络媒体现状下要维权,首先要熟悉法律,了解自己的权利,否则拳头打出去,可能打不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李军:报刊出版活动涵盖了版权生产全过程,尊重并加强报刊出版作品的版权保护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报刊司下一步正在考虑依法建立和完善新闻单位刊播作品的版权保护规则,拓展政府的服务职能,创新维权机制,建立全国报刊电子样本库,初步实现全国600种报刊统一入库,建立600种报刊版权保护联动机制,并实施对网络媒体使用报刊作品的自动跟踪。
      ◆《广州日报》副总编辑谢奕:技术的创新让新媒体可根据读者和用户的阅读习惯和偏好,将信息更好地推送到用户面前。但无论多么新颖便捷的网络技术,背后都需要专业新闻队伍的支撑。维权并不仅仅为了争取版权费,或是为了合作分成,更重要的是实现媒体的社会价值。希望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建立合作共赢的生态和健康完善的产业链。
      ◆新京报传媒、派博在线副总裁、总经理刘炳路:《新京报》从创刊开始已经对版权非常重视,与各个门户网站都签订了使用协议。然而除了几大门户网站,还有很多小的网站未经授权使用《新京报》内容,为此打过几起官司。版权问题解决不了传统媒体发展的根本问题,版权费也无法帮助传统媒体转型,但是侵权的泛滥会加速新闻作品质量的下滑,因为侵权是对原创精神的重创。
      ◆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搜索引擎即使在自己的界面上指明了内容来源,也并不属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因为2006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删去了原来的第三条,也就是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报刊转载才可以不经许可。网络媒体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这些问题其实反映的是很大一部分社会公众的认知,认为新闻就应广为传播,“传播需要授权”是悖论。实际上,只有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只要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媒体作为新闻创作单位,需要授权费用才能维持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