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6〕105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19日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心工作,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突出导向作用。
(二)竞争择优。 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选择技术水平领先,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真正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项目,择优支持。
(三)科学管理。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强化对专项资金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注重绩效。 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调度,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推动项目顺利投产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申报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成立一周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三)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上一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
(四)申报的项目技术先进,节能降耗、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落实到位;
(六)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
(一)围绕《中国制造2025》推进实施的五大工程以及《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领域,突出产业内涵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等,引导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重点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装备、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高端制造业发展和冶金、建材等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二)围绕实施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中民营经济提升工程,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集聚集约发展、创业创新发展,同时,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1.培育专精特新。支持中小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形成新模式,重点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性小微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全国“单打冠军”、“行业配套专家”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2.升级产业集群。支持产业集群专业镇龙头骨干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集群专业镇提质创牌,形成一批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示范镇和省级产业集群特色镇。
3.提升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创业创新环境,为更多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支持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等相关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出。
第七条 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导向计划的主业突出、成长性好、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后劲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事后奖补和投资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贷款贴息。 对符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最新发布的《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 按企业项目建设落实的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研究确定支持额度。
(二)设备补助。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支持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中采购的生产设备(不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类的设备、不含二手设备),给予设备购置金额5%的补助,其中,对单价2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智能化等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10%进行补助,对《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确定重点发展的产业和产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首台套补助。 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售价的10%分别给予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同时研发并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四)强基补助。 对符合省经信委最新发布的《工业四基发展目录》的基础原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四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20%给予补助。
(五)对标诊断补助。 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诊断——企业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补助”的模式,通过对标诊断,找准企业在技术、装备、工艺等方面的短板,帮助制订改造方案(含智能化改造),并对改造项目进行适当补助。对单个改造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
(六)专精特新、产业集群项目补助 。对专精特新和成长性小微企业项目、产业集群专业镇龙头骨干企业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或事后奖补方式,具体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研究确定。
(七)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奖励补助或购买服务 。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项目一般采取奖励补助或购买服务方式。奖励补助是指按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购买服务是指根据特定工作任务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遴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待验收合格后补偿实际支出。
第九条 单个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事后奖补和投资补助金额,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组织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省经信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具体要求,组织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申请表(根据年度申报文件确定的要求填报) ;
3.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5. 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银行贷款合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复印件)等资料,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
6.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上一月度的会计报表;
7. 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8 . 其它当年申报文件规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此外,申请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的单位应提供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依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和项目筛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并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信委拟定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第十五条 对拟扶持项目,省经信委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并行文商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和省经信委商请资金拨付文件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负责,并视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县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申报项目资金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时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包括项目预期达到的效益、项目产品是否有市场、环境是否改善、企业新增利润、税收、以及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等主要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条 省经信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科学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委托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并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省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采取现场勘察、询查、听取项目单位汇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论证。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计划安排和项目单位再次申报专项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保障绩效目标的实现,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编写自评报告,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并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专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点对下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竣工投产达产等方面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改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技改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152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