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承包地被社区征用 承包人不知情(图)

30.05.2014  18:17

  5月25日,宜秀区罗岭镇罗岭社区居民龙满宝来电:2012年,我们一家人外出打工,社区既没有发布征地公告,也没有与我协商,就征用了我家还在承包期内的田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图为正在建设的罗岭社区服务中心

  龙满宝告诉记者说,他是宜秀区罗岭镇罗岭社区(原罗岭村)居民。2012年,他一家人都外出打工。“罗岭社区以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为由,在未与我家进行协商,也没有发布征地公告,仅是与村民小组长接洽,就征收了我家承包期内的1亩多田地。”

  “近两年来,我多次找社区负责人讨‘说法’,但对方不予理睬。”龙满宝说。

  龙满宝说,罗岭社区作为征地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失地农民予以足额补偿,保证补偿款发放到失地农民手里。“罗岭社区没有按照实际被征田地,直接给予我家补偿,而是将征地补偿款交给了村民小组长,并指导村民小组长按村民小组人口均分。”

  龙满宝说,罗岭社区如此做法是错误的,其侵害了我一家人的合法权益。“像我家这样的情况,社区龙满清一户也同样如此。”

  5月27日,记者来到罗岭社区。该社区余书记告诉记者说,2012年,为了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他们征用了农民承包的田地,征地补偿款每亩为37000多元,并且是有协议的。

  “征用农民承包田地,是否要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呢?”对于记者的提问,余书记说:“这些田地是集体所有,归村级管理。我们与村民组有协议就行了。”

  对于余书记说法,龙满宝并不认可。龙满宝说,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罗岭社区并未按规定执行。”

  市农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