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公安厅出台工作意见联手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02.11.2015  15:24

 

日前,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就联合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意见》规定,对行为人以下行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证明文件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公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证书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公证机构印章行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公安机关将分别依照《刑法》、《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犯罪的,按照共同违法犯罪论处。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公安机关要确保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和培训,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各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的审查,重视利用高科技手段防范公证中的造假行为。

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良好的公证执业环境,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厅公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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