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妻子名下存款被扣划

07.08.2014  20:12
 

  安徽法院网讯  俗话说:“聪明反被聪明误。”交通肇事致人伤残,被执行人李某将数万元银行存款转移到妻子名下逃避执行。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妻子银行账户中的4.6万元存款交付给申请人,使这起积案顺利执结。

  2012年11月18日上午10时许,李某驾驶的江淮牌小型货车行驶至界临郸公路某路段时,欲从左侧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飞彩牌农用三轮车,不料两车发生碰撞,将路边骑行电动车的贾某某连人带车刮擦到路边干涸的坑道里,造成车毁人伤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驾驶农用三轮车的司机卢某和受害人贾某某不负责任。

  2013年元月份,索赔无果的贾某某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经该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贾某某经济损失4.6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执行法官立即赶往李某住所地查询其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某已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申请人贾某某心急如焚,几乎每个月都要到法院催促、探询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调整执行思路,决定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妻子的财产状况。执行法官走遍该市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到了李某妻子的银行账号,发现确实有数万元存款后立即予以冻结、扣划。原来,李某为躲避执行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和后来外出打工的钱悉数打入妻子的银行账户,没有想到,还是没有逃脱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依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表面上看来是属于分离状态,但实质上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并且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本案中,作为丈夫的被执行人李某无论把银行存款怎么转移给妻子,只要还属于夫妻财产,就可以执行。但要为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