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积极斡旋 以货抵债解决争端
26.07.2016 23:09
本文来源: 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从2013年6月10日开始,合肥某公司与舒城某轮胎制造厂进行生意合作,合肥某公司供应原材料,该轮胎制造厂进行轮胎制造,双方约定货款三个月结算一次。2015年1月13日双方结束合作,经过财务核对,该轮胎制造厂尚欠原告12.76万元的货款未结清。合肥某公司多次与舒城某轮胎制造厂进行交涉,该轮胎制造厂表示经济不景气,产品滞销,无法支付货款。
2015年9月23日,该公司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城某轮胎制造厂支付拖欠的12.76万元货款,并依照合同赔偿违约金。被告舒城某轮胎制造厂到庭应诉,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确实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原告货款。经过审理,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舒城某轮胎制造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某公司货款12.76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旧以自己无履行能力为由不支付货款,2016年5月16日,合肥某公司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官首先联系该轮胎制造厂,其法定代表人表示最近产品确实销路不畅,企业缺乏流动资金,账面上的钱必须要作为采购原材料的定金,如果全部支付给合肥某公司就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希望能够以货物折抵拖欠的货款,同时能够免除违约金。执行法官又与合肥某公司取得联系,说明了被执行人目前的困境和还款方案。最初该公司不愿以货抵债,后来经过执行法官的积极斡旋,该公司同意部分货款用货物折抵,并免除部分违约金。2016年7月21日双方达成协议,该轮胎制造厂支付4万元现金,以价值9万元的货物折抵剩余货款和违约金,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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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2016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