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的“端午节”

28.06.2016  21:40
 

  安徽法院网讯  6月9日端午节,正当人们沉浸在假日的欢乐,与家人团聚时,而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的梅根生法官及书记员鲍亚东,因案情紧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却在四千公里外的乌鲁木齐,紧张地战斗在执行第一线,经过四天的查询、扣押和谈判,最终成功执结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也度过了这一美好节日。

  201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甲公司承租一台挖掘机,租赁期限24个月,2014年10月,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015年3月,甲公司向鸠江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乙公司返还挖掘机给甲公司,并支付欠付租金430585.81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金融账户。2016年6月3日,申请人甲公司表示,涉案标的物挖掘机有线索了,被执行人将其停在乌鲁木齐的一个混凝土搅拌站内,随时有转移的风险,请求法院尽快去执行。执行局局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十分重视,顾不得即将到来的端午假期,立即安排执行局副局长梅根生、书记员鲍亚东奔赴几千公里外的乌鲁木齐。2016年6月6日晚上七点多,历经八个多小时,执行法官一行两人终于抵达乌鲁木齐,第二天上午9点,执行法官克服旅途劳累,顶着烈日,驱车赶往几十公里外的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寻找挖掘机的下落。到了头屯河区后,执行法官们先和当地法院执行局取得了联系,请求他们协助。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头屯河区执行局雷局长立即打电话联系执行干警和车辆,全力协助鸠江区法院执行。十一点多,执行干警来到挖掘机停放的混凝土搅拌站内,并找到搅拌站负责人,告知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执行事宜。一开始,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林某表示,被执行人乙公司欠他们货款,这台挖掘机是被执行人乙公司给他们抵债的,法院无权扣留。此时,执行法官兵分两路,一方面继续和搅拌站负责人林某交谈,向其讲解法律知识,告知其拒不协助执行的后果,给其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对停放在搅拌站内的挖掘机进行再次确认,并依法张贴了封条,并拍照留存,做好强制扣留的准备工作。林某感受到了执行法官的决心,表示混凝土公司总经理陈某希望能和申请人甲公司谈谈,协商解决此事。此时时钟已经指向十二点多了,正值烈日当头,执行法官们顾不上休息和就餐,立即赶往陈某所在的混凝土公司,到达后,陈经理表示混凝土公司愿意作为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乙公司提供担保,代替其还款,申请人甲公司与混凝土公司进行了协商,并初步达成了一致。此时已经是下午两点了,执行法官一行人员在附近简单就餐后,又返回到混凝土公司进一步落实协议具体内容,公司负责人却突然变卦,提出各种要求,不愿提供担保。此时,执行法官与当地执行人员配合,给混凝土公司负责人陈某释明法理,要求要么配合扣押挖掘机,要么尽快拿出解决方案,陈某表示要与被执行人乙公司协商。第二天上午一早,执行法官就赶到混凝土公司,继续做陈某工作,告知陈某,当地法院、公安会全力配合扣留挖掘机,希望其能配合法院执行,最终又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协商、谈判,申请人甲公司、混凝土公司终于达成了担保协议,混凝土公司承诺代替被执行人乙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共支付80多万元给申请人甲公司。

  至此,历时四天时间,往返里程达8000多公里,克服地域、环境等种种困难,执行法官们虽然牺牲假期与亲人团聚,但终于为这一执行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保护了当事人的胜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