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段齐并举,案件执结锦旗送

18.12.2015  18:26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行措施,对案件被执行人采取查封银行账户、司法拘留等措施圆满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工作力度表示满意,并亲自将两面锦旗相送以此表达对霍邱县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

  石某决定自家二层楼房翻建加高,联系王某为其建房,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承建,石某提供建筑材料并支付劳动报酬15000元,陆某负责石某二层楼顶现浇砼的模板。2012年3月26日,王某等人在二楼浇灌混凝土,陆某安排其雇员郑某前去照看模板,当天下午施工过程中安装在二楼前檐的吊机突然掉下砸伤郑某左腿,伤后郑某本人联系包车到安徽济民肿瘤医院治疗,后因治疗效果不明显转入安徽省立医院。2012年3月29日因病情恶化不得不进行左小腿截肢手术,在转院治疗期间郑某亲戚认为安徽济民肿瘤医院治疗有问题,医患双方对病历进行封存。因双方就赔偿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肿瘤医院赔偿郑保思各项损失166673.08元、王某赔偿郑某各项损失74603.84元;石某赔偿郑某损失61669.23元。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履行判决,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人接手该执行案件后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石某、安徽某肿瘤医院名下银行账户往来交易频繁,承办人随即对上述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我院依于2014年12月11日划扣被执行人石某银行存款63481.23元;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某肿瘤医院后,被执行人安徽某肿瘤医院迫于压力于2014年12月9日将执行款汇入我院标的款专户,我院在收到执行款后立即解除对其账户的查封。

  在对被执行人王某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某在本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直陷入困境。承办人根据案件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功夫不负苦心人,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王某的下落立即通知霍邱县法院。被执行人王某对法院判决一直抱有抵触情绪,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我院在多次思想工作均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拘留后的王某终于认识到自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动员家人将案件标的款和执行费用交到霍邱县法院,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这起人身损害案件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