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法院执行快讯:成功执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13.07.2016  22:38
 

  安徽法院网讯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的公正司法。特别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中,因当事人双方矛盾大,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往往不愿履行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精神伤害得不到抚慰,更是形成了执行中的“老大难”。6月30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姜涛,采取多种措施,成功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许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姚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25999元。姚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后,拒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许某某于今年3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相关系统查询,姚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姚某某尚在服刑,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员姜涛在做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的同时,在4月下旬姚某某出狱后找到他说理讲法,希望他能主动履行,但姚某某抵触情绪很大,不愿履行。经过姜涛同志多次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充分认识到他的行为给受害人所带来的伤害,姚某某思想有所松动,但表示确无履行能力。在此基础上,姜涛同志又找到其亲属做工作,宣传法律,告知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最终姚某某的父亲摄于法律的威严和执行人员的执着,代姚某某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付,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