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拒履行 老赖失信寸难行
23.05.2014 17:24
本文来源: 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立案执行刘某与吴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吴某分三次付款给刘某并与当日付清第一笔赔偿款项。第二期亦如约定履行,但第三期在规定的期限到期后,吴某却迟迟没有履行,并且一直拖着,电话也打不通,人也见不到,申请人眼看此种情况,甚是着急,天天给执行法官电话,迫切要求尽快落实。
而就是此时案件执行出现了转机,5月15日,吴某主动来到了执行法官的办公室,说道,“我现在因为这个案件,进入到了银行黑名单,没法从银行贷款了,希望你们执行局能够出一个案件执行完结的证明”,贷款下来后我一定会马上履行,执行法官仔细考虑了案情,被执行人是有一定返款能力的,此时给他出证明,贷款后,他若再次消失,案件执行又将麻烦,综合考虑,执行法官当即拒绝了吴某的要求,吴某只得惺惺的离开。5月20日,吴某又来到了执行法官的办公室,说道,“现在的我真是寸步难行,我愿意将剩余的款项一次性给付到位,希望你们能够赶快出个证明。”终于,吴某当场将剩余所有款项付清,案件顺利执结。
当前,全社会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这无疑为法院克服“执行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失信惩戒机制,彰显司法权威,倒逼“老赖”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让真正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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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2014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