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买哥房嫂子反悔 兄嫂被判赔52万元

05.08.2015  15:51

  兄妹原是除父母子女之外血缘关系最亲的人,本应互助互爱,但张某和其哥哥、嫂子却因一套房子而对簿公堂,见面犹如仇人。

  5年前,张某因孩子上学需要一套房子,当时,张某的哥哥、嫂子正好有一套房子,于是张某与其哥哥协商,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交房款和交房手续。当时由于其嫂子在外出差,未能在购房合同中签字,双方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张某多次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由于其嫂子推说没有时间而未办理,事情就这样被耽误下来。2014年,因一所有名的小学搬迁到该地区导致该地区房价暴涨,见此情形,张某的嫂子反悔了,不同意将这套房子卖给她及协助她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协商不成,哥嫂于2015年1月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嫂子未在购房合同中签字确认,双方也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遂作出了合同无效的判决。

  上述判决生效后,张某认为之所以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都是其哥哥嫂子不积极配合造成的,其哥嫂应当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于是,张某也一纸诉状将哥嫂告上了法庭。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张某的哥嫂除返还购房款外,另赔偿张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合计52万余元。(六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