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将严打房地产领域洗钱行为 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
1月29日,马鞍山市住建委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必须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要求,全市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和“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通知同时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符合机构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风险管控措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必须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必须按要求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若发现可疑交易,必须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市人民 银行 反洗钱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强化洗钱风险防控,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按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融资、进行虚假评估和出具虚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共享给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开发资质审查中进行重点审核,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对于上述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将依法给予罚款和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及责任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