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共有房产遇阻“小房主” 公证部门提醒:慎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安徽法制报头条]

12.04.2016  17:08

本报讯 在当前房地产交易的热潮中,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成为“小房主”。一些父母出于种种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殊不知,这样一来假如在子女成年前想处置房产,将带来不少麻烦。 4月11日,记者在多家公证处走访时就发现了类似情况,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父母不是想卖就能卖。

合肥张先生2014年在本地购买了一套房子,为了避免孩子成人后房产过户重复缴纳税款,他就把当时只有6岁的儿子也列为房产共有人,他和儿子分占80%和20%的产权。最近,因为公司经营急需流动资金,张先生思虑再三,决定卖掉这套房产。通过房产中介,张先生很快觅得买家,双方谈好了价格。可当去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麻烦却来了。由于张先生儿子也是房产所有人之一,工作人员要求张先生必须提供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公证。卖房心切的张先生赶紧到公证处,却遭到了拒绝。公证员向其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张先生的本意是为了自己的生意,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万般无奈的张先生只得作罢。

无独有偶,肥东县公证处公证员吴勇日前也拒绝一起这样的申请。马先生为了偿还高额借款,打算出售一套登记在11岁儿子名下的房子,同样未能如愿。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父母将房屋产权落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省去日后的过户费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为子女上学等提供便利,购房后可能将户籍迁至该住所。

这些父母看似很有远虑,但却难免遭遇近忧。“小房主”距其成年需要若干年时间,这期间,房产处置权要由“小房主”的法定监护人代理行使。父母如果需要出卖或抵押该房产获得资金时,除非承诺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留学、治病等事项,并办理公证手续,否则登记机关不给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公证员提醒,是否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父母应当慎重权衡利弊再做决定。(记者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6年4月12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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