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21.01.2019  17:42

 

我省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从2019年2月1日起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是:(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等别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一等地区,每平方米36元;二等地区,每平方米32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28元,四等地区,每平方米24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我省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每平方米6-9元,是2001年制定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现行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耕地开垦成本支出,制约着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深入推进。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保护耕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守住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引导建设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村庄向集镇集中,充分挖掘建设用地资源,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正常运转。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调整了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附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等别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等别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一等地区,每平方米36元;二等地区,每平方米32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28元,四等地区,每平方米24元。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字〔2001〕1061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征收等别划分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  日

附件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征收等别划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标准

市、县

一等

36

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所辖区

二等

32

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蚌埠市、安庆市、六安市、宿州市、宣城市、池州市、阜阳市、滁州市、黄山市、亳州市所辖区

三等

28

巢湖市、宁国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繁昌县、芜湖县、桐城市、天长市、界首市、当涂县、明光市

四等

24

绩溪县、濉溪县、歙县、祁门县、含山县、泾县、石台县、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蒙城县、凤阳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怀宁县、枞阳县、太湖县、岳西县、潜山市、望江县、宿松县、休宁县、黟县、全椒县、颍上县、临泉县、涡阳县、砀山县、萧县、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广德县、东至县、青阳县、寿县、霍邱县、定远县、来安县、凤台县、太和县、阜南县、利辛县、灵璧县、泗县、旌德县、郎溪县、南陵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