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

27.09.2016  14:37

合肥 晚报讯 今后,我省将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湖泊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召开,省水利厅厅长方志宏作了关于《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

条例草案要求,对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重要程度,拟定保护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未经依法批准,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湖泊水域。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湖、临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湖管道、电缆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保障湖泊面积只增不减

安徽地处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流域,境内湖泊众多。

根据2014年安徽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全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128个,水面面积3505平方公里。

2016年,安徽省水利厅进一步调查,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139个,水面面积约100平方公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对我省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128个自然湖泊的统计,2014年比1996年减少约270平方公里。

因此,保障湖泊面积只增不减也成我省一项重要工作,条例草案为此制定了多项规定,强化规划约束。

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湖泊资源调查。湖泊资源调查结果作为编制或调整湖泊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并且,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湖泊档案,包括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实行信息共享。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