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1.03.2017  13:15

  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全面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划定“18个不得”。

  在省政府昨天(30号)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物价局副局长王启康介绍说,《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所以《实施意见》一上来就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进行了明确清晰的界定。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为此,《实施意见》划定了18项审查标准,即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不得超越定价权进行政府定价等,为政策制定机关划定了“红线”。

  王启康:““这18个不得”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时必须遵守的原则,要严格对照“这18个不得”进行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

  按照《实施方案》,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6月底前,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相关现行政策清理工作;今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相关政策清理工作;7月1号起,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记者:雷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