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失业人员遗属抚恤金
26.10.2014 10:12
本文来源: 政府
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84元这一标准,我市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由现行30728元调整为31872元(8个月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失业人员遗属,凭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遗属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区或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办理申领手续。经审核通过后,遗属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存折于审核通过后的次月25日后到银行领取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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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014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