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发布《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

12.01.2015  20:27
 

本网讯 (新闻中心 李贤)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日前发布了《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基于合肥地区的调研数据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该报告引起《法制日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

报告显示,96%的应届女毕业生和75.5%的女性求职者认为存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其中有61%的应届女毕业生和29.14%的一般女性求职者曾亲身亲历就业歧视。对于已经进入单位的女性职工而言,她们认为在企业内部就业歧视问题依然存在。19%的女性在职者认为,同种岗位男性职工获得的劳动报酬高于女性职工;有33%的女性在职者提到,当单位内部有晋升机会时,同等条件下领导往往优先考虑男性职工。

调研组负责人李坤刚教授说:“女性就业歧视成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要想在短期内消除相当困难。但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企业保障平等就业权的义务和责任,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构建就业歧视救济制度,可以使就业歧视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法律对就业歧视作出过详细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阻碍了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李坤刚说。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显示,约17%的被调查者在深度访谈中提到,法律惩罚不力是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问题后没有相应的部门管理和救济,出现了状告无门的现象。调查显示,尽管有64%的应届女毕业生、67.55%的一般求职者和78%的在职女职工认为女性就业歧视不可接受,但选择不去维权无奈接受的比例却达到六成以上,应届毕业生更是达到八成。

李坤刚建议,应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对女性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从而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其有所顾忌,同时也使受到歧视伤害的女性能获得补偿。

李坤刚指出,我国未设立就业歧视专门管理机构也是女性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促进就业的职责,但在管辖范围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遇到问题时几个部门之间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很多国家建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对包括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在内的各种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代理或者协助受到歧视的劳动者维权。”李坤刚建议,我国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建立公平就业委员会,可以设置在人社部门,以专门处理性别歧视及其他方面的就业歧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