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行业法治建设
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盘点(一):
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盘点(二):
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任风远 张晓赫)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据了解,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历史上尚属首次。随着法治建设日益加速,法律体系的完备将成为经济领域各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以保险业为例,十八大以来,在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建设保险强国的道路上,一直都未离开加强法治的保驾护航。保险服务于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是无所不包、无所不涉,由此保险法律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也十分突出。
进一步完善《保险法》 以契约精神解决“理赔难”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许多领域还缺少严格的规范和明确的解释,再加上市场各方信息的不对称,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并在法律的模糊地带逐渐引起一些新问题、新纠纷。
2013年6月,为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上一次的司法解释是在2009年。
对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保险法》涉及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加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各地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够统一。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影响裁判标准的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投保人田某填写保单时隐瞒了自己曾患有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不久,田某在保险期内患肺结核死亡。其家属认为既然缴纳了保险金,就理应受到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田某说谎在先故合同无效,双方陷入僵持。
众所周知,一定的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的履行。在此类案件中,双方为了自身利益一口咬定对方的纰漏,却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在利益的诱惑下,契约精神不甚牢固,给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困扰。
根据《解释(二)》条款,法院认为,本案中尽管保险公司知道田某说谎,但没有在30日内解除合同,其解除权已被消灭。在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田某保险金的责任。《解释(二)》的出台使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标准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在强化契约精神的同时,保险行业的顽疾“理赔难”问题也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指导。
进一步丰富法律体系 保险监管政策法规思路盘点
除了“理赔难”外,“销售误导”同样是保险业长期积累的重要问题之一。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这些矛盾和问题“侵蚀了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2013年1月,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明确了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为保险业营销体制改革奠定了制度和人才基础。
简政放权与科学监管,是保险监管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时的另一重要思路。2013年5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会表示,《办法》在加强量化监督的同时,强调简化审批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权限,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保监会还在当月出台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确定了不同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法治建设同样离不开与时俱进。针对日益活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保监会于2014年4月出台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会表示,该《办法》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此外,针对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大量不受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保监会于2014年10月出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切实防范风险传递,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以法治建设弥补制度真空与脱节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近年来,保险监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和不足。在规章制度方面,一些领域仍存在制度真空,一些制度与行业实际脱节,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还不强,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针对不足,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仍需从多方面完善,贯彻执行《保险法》、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将是工作的重点。
项俊波表示,今年将推动尽早出台《巨灾保险条例》。另外,以《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为契机,今年将积极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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