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出台意见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管理

17.08.2014  00:02

      近日,宣城市委办、市政府办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专门出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实施意见从改革登记制度、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服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12项改革创新任务,是今后宣城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是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登记管理制度。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和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宣代表机构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直接依法审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
      二是改进社会组织管理方式。实施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等问题。现职公务员和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投身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完善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拓展社会组织参政议政空间,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四是强化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逐步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建设,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执法等问题。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上报单位:宣城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