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兼顾护航“善意同乘”

22.09.2014  06:31

  泾县程某夜间驾驶轿车在路上行驶,路遇熟人王某,遂让其搭乘顺风车。行驶过程中,突遇急转弯,程某车辆失控冲入路旁河道,两人不幸遇难。经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程某负全责,王某无责任。两家人悲痛欲绝,随即又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经过调解,程某家人赔偿王某家人经济损失16万元。

  出于好意或情谊无偿让别人搭便车、坐顺风车的行为,一般称为“善意同乘”,是我国助人为乐这一传统美德的体现。但是由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难以预知,一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同乘者损害,就必然牵涉到赔偿问题。因为做好事而酿成祸事,并要承担责任,很多人为此不理解,因此必须从法律和情理层面多方考量。

  “善意同乘”是一种情谊行为,不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善意人并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首先需要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对善意人、同乘人以及第三方按照过错原则对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在认定为“善意同乘”行为的基础上,出于维护公序良俗和诚信友爱的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情感,不应将赔偿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或其他间接损失。只有在情法兼顾的合理范围内,才能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实现“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