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女状告生父赢官司 执行法官穷尽措施助维权

17.08.2014  01:06
 

  安徽法院网讯  患病女儿与生身父亲对簿公堂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医疗费和生活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查询到了被执行人远在广州市某银行的存款,遂前往冻结、扣划,以解申请人的燃眉之急。

  21岁的原告莉莉与被告柯文举是父女关系。10年前,莉莉的父母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她被法院判给了母亲,从此,她在缺失父爱的单亲家庭里成长。2012年底莉莉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经医院诊断她患上了躯体形式障碍病,正在读高中的莉莉不得已而中断学业,于2013年元月份由其生母陪护入住省会某精神病医院治疗。截止2014年元月份,除去国家报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外,尚有近两万元的医疗费没有报销。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不仅不支付给原告医疗费和生活费,而且,一次也没有到医院看望过原告。原告住院治病所有的开支均由母亲向亲朋好友所借,高筑的债台压的莉莉的生母喘不过起来。莉莉向生父索要医疗费、生活费无果后引发诉讼。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9860元。

  判决书生效后,狠心的柯文举泯灭亲情,不顾亲生女儿莉莉的死活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并离家出走,不知所踪。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措施多方查询被执行人的车、房、款信息无果后,没有放弃执行,于是调整执行思路,扩大查询范围,“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某银行有一笔三万元存款。执行法官不敢懈怠立即驱车前往广州市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柯文举的银行存款,使这起患病女儿诉亲生父亲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说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女,虽然原告已年满18周岁,但原告系在校高中生,且患有疾病,不能独立生活,因此,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的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