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恋人为返彩礼与陪嫁物闹上法庭

19.05.2014  11:57

  如今,“闪恋闪婚”现象虽已普遍,但大多数新人仍相对墨守缔结姻缘的婚礼习俗,故分手后随之引起的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3年5月,家住农村的江某经亲戚介绍与同乡徐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19日,江某花费3.2万元为徐某购买“三金”首饰。农历八月初八“送期”当天,江某通过媒人给付徐某6.8万元彩礼。两人交往3个月后,于农历八月二十八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江某又给付徐某4800元。后双方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仅十几天后,双方发生矛盾,徐某遂搬回娘家,与江某分居生活。同年11月25日,感到和好无望的江某诉至本院,要求徐某返还上述财物。庭审中,徐某表示自己已有孕在身,且无过错,故不同意返还彩礼,并要求江某返还其陪嫁物品。

  经过两次庭审及多次调解,江某与徐某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法院认为徐某应酌情返还江某彩礼4万元及首饰,江某返还徐某陪嫁物。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