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化疫苗流通监督检查,全面排查疫苗经营使用情况。9月19日、9月28日,省局相继部署开展疫苗经营排查。请各地继续加大疫苗经营、使用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医疗机构疫苗使用情况进行隐患排查。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疫苗类产品。
二、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若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疫苗行为的,特别是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必须立即向省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药品流通监管、稽查、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内部信息通报,形成监管合力,促进资源共享。
三、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疫苗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的,要深查深究,追查假药源头。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各单位请填写《疫苗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于10月30日前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胡宗德,联系电话:0551-6299927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疫苗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 点击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5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安徽省无为县发生村民接种假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违法购销人用狂犬病疫苗、村卫生室违法采购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为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防范药品流通环节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疫苗类产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任何药品零售企业或其从业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疫苗的购销、配送等相关活动。
二、开展疫苗经营监督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对行政区域内疫苗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开展疫苗经营活动的应立即纠正,并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违法经营疫苗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坚决打击制假黑窝点。发现参与销售假劣疫苗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案个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假劣疫苗来源,协助捣毁地下制假窝点,切断售假网络。
四、即时报告重大监管信息。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疫苗流通渠道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疫苗行为的,特别是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必须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以便采取统一行动。同时注意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