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乘客未站稳司机急刹车 男子乘公交摔伤获赔9万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还没站稳,汽车就开动,然后又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受伤。这种情况公交公司该不该赔偿?12月8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3年10月26日,在安庆市人民路先锋巷附近,原告张某某乘坐被告中北巴士公司职工嵇某某所驾驶的大型客车。张某某在上车还未站稳的情况下,汽车就开动了,接着又突然刹车,导致原告摔倒在车厢内受伤。随即,张某某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某被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在住院治疗了24天之后出院。按照医嘱,张某某出院休息4个月,并聘请一人陪护。
客车的登记车主系中北巴士公司,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6月28日,每座每次赔偿限额均为100000元,绝对免赔200元。
2014年8月2日,经安徽誉诚司法鉴定书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遗留右下肢丧失功能50%以上,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张某某的各项损失计91305.54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嵇某某系中北巴士公司的职工,其驾驶公交车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中北巴士公司承担。张某某与中北巴士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中北巴士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安全运送的义务,致原告身体受伤,中北巴士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扣除其先行借支的5000元冲抵赔偿款后,还需赔偿86305.54元。但因中北巴士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安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依保险合同约定,太平洋保险安庆公司应当在承保的100000元赔偿限额内(免赔200元)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6105.54元,免赔部分的200元由中北巴士公司负责赔偿。因该案属合同纠纷,所以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