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怀远县出台《怀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
二、救助病种为: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液系统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股骨头坏死、强制性脊柱炎、肝硬化、重症胰腺炎、红斑狼疮、脑中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最高救助标准为10000元。目录外需要个人自费的药品或诊疗项目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剩余部分不再重复救助。
四、救助方式:1、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酌情资助。2、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3、实施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4、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符合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5、对有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不符合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补偿后,个人自付仍然超过8万元以上纳入救助范围,给予适当救助。
《办法》对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的筹集办法、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在实际中操作。
上报单位:怀远县民政局 |
信息作者:陈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