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宗教问题,克服宗教工作中出现的两种片面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需要我们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
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
对宗教这一社会历史现象的价值判断,主要的分歧不在于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不要保护、对宗教徒要不要尊重、对与宗教有关的文化遗产要不要传承,而在于对宗教这样一种具有鲜明阶级性的社会意识形态究竟应该怎么看待。现在,党内和社会上一些人对宗教存在不同认识。而造成不同认识的原因,除了对宗教一词所表达的概念的内涵有着不同理解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看待宗教时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
对宗教的社会作用的不同认识主要是由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造成的。因为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最基本功能在于它是一种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宗教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的评价实际上是对这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社会评价,而不同阶级、阶层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三观”问题上是很难达成一致的。宗教意识形态的独特性是信仰和崇拜超自然力,因此对超自然力是否存在的是非判断就成为对宗教意识形态进行价值判断的关键。于是,有神还是无神,或者说是否信仰和崇拜超自然力,就成为宗教观的基本问题。认为有神,信仰和崇拜超自然力,属于有神论世界观和宗教观;认为无神,不相信、不崇拜超自然力,属于无神论世界观和宗教观。具有两种不同世界观和宗教观的人,对宗教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的判断是截然不同的。有神论者信奉神学,视宗教信仰为终极价值,视宗教神学为超级科学,其对宗教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的价值判断必然是正面的;无神论者不相信神学,视宗教信仰为违反科学的迷信,其对宗教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的价值判断必然是负面的。
对宗教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的评价还与宗教的领导权掌握在谁手里有关。任何意识形态都是某种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且是为这种经济基础及其政治上层建筑服务的,这就是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宗教作为意识形态也不例外。对掌握领导权的阶级或阶层来说,宗教是其意识形态工具,是为其阶级或阶层利益辩护的,该宗教的社会作用对它来说主要是积极的;相反,对于不掌握领导权的阶级或阶层来说,宗教实际上成为统治阶级对他们进行精神控制的意识形态工具,该宗教的社会作用对他们来说主要是消极的。以基督教为例,原始基督教是被压迫阶级的宗教,这种意识形态实际上是奴隶们谋求解放的意识形态工具,对他们来说其社会作用主要是积极的。可是对罗马帝国的统治阶级来说,这种一神教意识形态使臣民们抛弃了作为帝国意识形态的多神教,是极其危险的,所以被视为敌人而予以残酷镇压。随着统治阶级中的信奉者越来越多并且逐步掌握了基督教的领导权,他们对基督教的态度就逐渐转变了。当他们把基督教敕封为国教而使其成为统治人民的意识形态工具时,基督教就变成了比其原来的多神教信仰更管用的国家意识形态工具,所以就由皇帝亲自主持主教代表会议来制定尼西亚信经。从此,信仰基督教就成了欧洲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的基本要求,而不信该教或无神论者就成为否定和危害国家意识形态的异己分子。当基督教伴随着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势力来到中国的时候,它作为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文化工具,对掌握教权的列强来说,其社会作用是相当积极的;可是对中国的封建统治阶级和各阶层来说,基督教不过是与他们争夺意识形态领导权和宗法社会控制权的外来势力,是极其危险和邪恶的敌对意识形态,其社会作用是极其负面的。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我们必须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我们的基本立场,应该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们的基本观点,应该是科学无神论的;我们的基本方法,应该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据此来看,超自然力量是不存在的,信仰和崇拜超自然力属于思想认识上的迷误,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共产党人不信教,也不提倡人民信教。但是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达不到使全体人民自觉抛弃宗教信仰的程度,而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而非专政的方法来解决,所以共产党主张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人们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权利,同时也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方面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另一方面防范坏人利用宗教违法犯罪,防范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主义,而不能信仰宗教,因为宗教有神论与科学无神论是对立的。
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宗教的社会作用
全面准确把握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掌握两点: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其次要区分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社会实体和文化传统所具有的不同层面的社会价值。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宗教有神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是对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宗教是一种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因为它对宇宙和人生的基本看法是反科学的,其社会作用主要是消极的。其次,宗教作为意识形态是价值观的重要载体,积极入世的价值观是健康的,因而是积极的,而消极避世的价值观是不健康的,因而是消极的。在重视现世价值的前提下,倾向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是进步且有益的,而倾向于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则是落后且有害的,所以我们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至于宗教意识形态中最核心的唯心主义和有神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是可以和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分割的,只能尊重,不能强迫。
作为一种社会实体,信仰宗教的群众及其组织是一支社会力量,其社会作用取决于他们的政治态度。如果他们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其社会作用就是积极的。如果他们反对党的领导,坚持走资本主义甚至封建主义道路,其社会作用就是消极的。所以,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的根本方向。这种引导不是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唯心主义和有神论的世界观、人生观,而是要求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遵守国法,对教规教义进行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阐释,积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宗教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宗教的典籍、建筑、雕塑、雕刻、绘画、音乐等都是文化遗产,要妥善保护和科学利用。宗教的教规、教义、礼仪、习俗中符合时代要求的部分基本上是积极的,不合时宜的部分基本上是消极的。因此,我们要引导宗教界对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使其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相适应,防止敌对势力的利用。
综合评价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应看宗教信徒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和他们的政治态度。这就需要结合特定国家和社会的具体实际来分析。就当前的中国社会来说,宗教信徒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大,宗教意识形态对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影响不大,一些群众信仰宗教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认识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从信教群众特别是宗教界代表性人士的政治态度来看,他们总体上是爱党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这种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比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更重要。因此,我国宗教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要看到,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不断加剧,呈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趋势。这些是敌我之间的较量,如果我们把握不好、处理不当,将危及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宗教的消极作用。
总之,全面准确把握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结合中国社会和宗教问题的实际。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忽视调动积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对共产党人来说,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要把宗教当做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