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心情不好约“男闺蜜”出游 竟遭对方迷奸

09.03.2017  21:33

如今,一些年轻的女孩喜欢交些“男闺蜜”,享受着“友情之上、爱情未满”的暧昧。可却不知,有时候这些小暧昧却暗藏着危险。2月27日,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男闺蜜”强奸案。

2016年7月中旬,在宿州市某养生会所工作的年轻女孩小云(化名),结识了前来会所消费的彭某,二人挺聊得来,彼此互留了电话号码及 微信 ,成了朋友关系。2016年7月15日晚,小云与男朋友闹了矛盾,心情不好就找彭某聊天。小云告诉彭某自己与男友闹分手心情不好,与彭某相约外出游玩。

2016年7月17日中午,彭某和小云从宿州乘火车来到芜湖游玩。当晚10时许,彭某与小云入住芜湖市方特欢乐世界附近某酒店。当时,彭某欲开一间房间,小云不同意,遂在该酒店开了相邻的两间客房,二人各住一间。随后,二人一起出门吃饭,彭某喝了酒。回酒店不久,彭某因饮酒不适在卫生间呕吐,小云遂留彭某房间在一旁照顾。

谁料在此期间,彭某对小云生出邪念,趁其不备,将随身携带的自认为有************效果的“药物”放在水杯混入饮料中,骗小云喝下。小云喝下饮料后昏睡过去,彭某趁小云失去意识之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在与彭某出行前,小云已将此次芜湖行程告知了其男友小梁,并让其来芜湖接她。2016年7月18日凌晨,小云的男友小梁赶到酒店时发现小云陷入昏迷,他立即报警,小云被120急救中心送往医院治疗。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骗取被害人小云喝下含有“药物”的饮料,待被害人昏睡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自愿补偿被害人现金3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获得被害人小云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彭某虽事后努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但仍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并在自己的人生轨迹上留下了前科劣迹。当今女性,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玩暧昧,学会自重与自爱,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者留任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