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3.02.2016  10:20

皖教助〔20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县金融监管部门,各高等学校,有关金融机构:

      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目前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其中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及时向经办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就学信息和还款计划变更,变更时应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将复印件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核准。办理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及时向原办理贷款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由经办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办理学制延长登记手续。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就读高校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名单及复印件上报省开行确认;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应向经办银行提供就读高校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由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留存复印件。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农村商业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农村商业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地要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16号)的要求,对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法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核准后,直接确认为贷款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要求,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核准后为其代偿本息。

各地要统筹制定本区域内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办理,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农村商业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省开行和省农信社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省、市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并督促全省各级财政汇交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地方高校按时足额交纳风险补偿金。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省开行和省农信社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经办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助学贷款投诉管理工作,对于借款学生提出的相关投诉,如确实属于经办金融机构原因造成的,应加强考核监督;对于因借款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应加强正面引导,帮助借款学生树立正确的金融观、诚信观和守法意识。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诚信文化教育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283号)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诚信文化教育活动,切实加强诚信文化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将信用知识有关内容有机融入学校教育。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省开行和省农信社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省开行和省农信社所辖农村商业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及履行相关手续的学生,省开行和省农信社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省财政、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省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基层单位就业。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市、县(区)要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

要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制定出台普通高校联系县级资助中心办法,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省开行和省农信社要切实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建设,优化配置经办人员,进一步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业绩考核激励机制。

(三)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各市、县(区)教育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教财〔2015〕8号)要求,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有序开展宣传报道、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处置等工作。要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要利用多种载体全面、完整介绍学生资助政策。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