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律师调解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

23.08.2018  11:00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确定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按照司法部的部署,2017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发〔2017〕78号),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截至2018年7月份,安徽省4个试点市共设立律师调解组织106个,批准律师调解员605人,受理案件400件,达成调解协议138件,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律师调解制度应建立、能运行”的观念已成共识。 鉴于律师调解具有公益、低价甚至无偿等特点,而目前财政保障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关各方在试点之初确有顾虑,担心会因律师参与不足而使制度空转。但从试点情况看,4个试点市的律师参与意识强,报名踊跃,符合条件的律师绝大多数都主动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调研中,不少律师还建议降低律师调解员的执业年限门槛,以便让更多的年轻律师有参与和锻炼的机会。另外,没有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蚌埠、安庆、六安、淮北等市,也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律师调解工作。

二是律师调解流程和规则基本成形。 试点中,始终鼓励各地在不违反试点规定的前提下自主探索、勇于试错,同时统一规范全省律师调解工作流程,推动全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统一律师调解组织的标牌式样,编制全省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组织名册,确定13种律师调解格式文书,出台《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皖高法〔2018〕136号)、《关于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的规定(试行)》(皖高法〔2018〕137号),与此同时,还积极推动省人大制定《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为律师调解提供地方立法保障。

三是律师调解制度的导向指引作用初步显现。 从调解实践看,申请律师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逐月增多,2018年1月份达成调解协议仅9件,6月份就上升至138件,人民群众越来越认可这一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调解作为从事公益的新舞台和拓展业务的新平台,也越来越为律师行业认同。经审核,4个试点市共有550名律师调解员(不含省律师协会调解中心的55名调解员),占其全体律师(1311名)的42%,占执业三年律师(968名)的57%;4个试点市共有47家律师事务所挂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占全部律师事务所(117家)的40%,其中亳州市有70%的律所挂牌,马鞍山市有68%的律所挂牌。法院系统也积极支持这项改革,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接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运行等工作,尽可能为律师调解提供便利。

(厅律师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