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03.07.2014 11:30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第二条 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本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旧税制转换而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包括实际入库的改征增值税及随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税务部门查补入库的改征增值税及附加。
第三条 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县财税部门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县财税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主管国税部门负责受理管辖区域内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后报县国税部门。 县国税部门复核并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终审,报经县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预拨。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清算工作由县营改增办公室负责组织,县财税部门共同实施。清算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税部门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 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各级财政间结算。 县财税部门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县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旧税制转换而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第七条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时限是:年度期间申请为每月的10日前,按年度一次性申请的为次年1月15日前。本着“方便企业申请”的原则,不论企业税负增加多少,均可按月申请。
第八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见附1); (二)《肥东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见附2); (三)《肥东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见附3); (四)《肥东县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见附4)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五)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六)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 第四章 审核拨付和年度清算 第九条 预拨资金按当年逐月累计的税负增加额,扣除已预拨的资金核拨。
第十条 县财税部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组织对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审核,根据清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财税部门组织实施对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县财税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明确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县财税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得到有效落实。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县财税部门要组织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县财政部门要按月将拨付的扶持资金明细表传递县国税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肥东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肥东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 4、肥东县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5、肥东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兑付明细表(汇总)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03.07.2014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