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业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03.12.2014 18:07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就是唱片制作人或公司录制的歌曲等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被商场、机场等机构在公共场所播放时,播放者应当付费给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通常指唱片公司)。但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录音制作者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权利。
与会者认为,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和发展,音乐消费方式正在发生重要改变。传统的实体音乐消费大量萎缩,音乐产品更多地以广播、背景音乐、信息网络等方式被社会大众消费。音乐在广播电视和其他传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是这类商业服务运营中的关键因素。对于唱片公司而言,获得在广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投资回报是首要问题。
来自英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专业人士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并就本国本地区这一权利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作了详细介绍。据介绍,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此录音制作者本国必须存在。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这两项权利,中国音乐的表演者和制作者一直无法从其音乐在国外的使用中获得收入。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03.12.2014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