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满判决信访 迎江法院细致释法解心结

25.07.2014  18:07
 

  安徽法院网讯  7月2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信访接待室照常开门接访。一大早,一位残疾人士拄着拐杖携妻子来到该院信访接待室,“乞求公道”。为更好、更清楚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该院立案庭负责人联系了原审案件的承办法官,由其解惑答疑。

  细听原委,这二人是该院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被告。一审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根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平面图,并结合现场测绘,认定双方诉争的搭建物95%的面积系被告占用原告房屋院子面积,因被告未提交有效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搭建人,故安庆市迎江区判被告将北边附属搭建物腾空并将搭建物返还原告。被告不服,遂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维持原判。对于二审结果,此二人仍不服。这夫妻俩以修自行车为生,为了两场官司请律师花费了不少钱,还意外摔伤了脚,这无疑给原本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

  经过承办法官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讲解和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得以平复。承办法官告之当事人,如果对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仍不服,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出现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听完承办法官的解释,两当事人说:“谢谢法官,你解开了我们的心中的结。”带着笑容和满意,他们离开了信访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