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大学生错发短信引发诈骗恶念 被害人谅解不起诉
原本是有着锦绣前程的大学毕业生,却因一时的歪念,冒充他人进行诈骗。今天(12月3日)记者获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徐坤诈骗一案已审查完毕。当被害人得知徐坤是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时,对他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惋惜,同时也对徐坤母亲痛彻心扉的心情的深切理解,表示“作为母亲,我原谅他,希望他以后好好做人,我不能就这样毁了他人生的开始。”
2014年5月初,正在大学读书的犯罪嫌疑人徐坤的手机收到被害人翁某某内容为“我有个亲戚娜娜(化名)近期要考试,你帮忙照顾一下,事后感谢”的信息,徐坤心生歹念,以被请托人的身份与对方保持短信联系。在娜娜通过考试并发信息表示感谢时,徐坤提出你要感谢我就给我朋友打点钱吧,他家出事,你给他点捐款吧。被害人同意后收到了徐坤的 银行 账号。5月13日,徐坤收到2千元。后来,徐坤说自己会在面试过程中尽量帮忙,并在得知笔试名次不错后表示自己准备打点领导。5月19日,徐坤账户收到被害人存入的1万元,徐坤回复信息表示问题应该不大,面试会尽力帮忙。直到6月26日被害人发现自己手机号码发错,钱财被骗,随后报警。犯罪嫌疑人家人代为退赔被害人1.2万元。
7月11日,徐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来,被害人对徐坤出具了谅解书,表达了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惋惜和希望其改过自新的态度。徐坤在获取钱财后亦有一段心理煎熬,自首后虽然放下了包袱,但是对即将到来的法律制裁害怕不已。在得知被害人已经谅解他时,专门写下了悔过书和道歉信。被害人在收到道歉信时表示“我也是一个母亲,做母亲的都不容易,孩子,你可一定要改好啊!”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不起诉。在审查证据、听取被害人意见后,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徐坤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记者 曾梅)